2023年渭南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8 15:05 来源:渭南市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作者:知识产权科 阅读:51

2023年渭南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产品和商品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年开展执法109次,开展专项检查34次,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0件,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38件,假冒专利案件8件,地理标志案件1件。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提升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即日起将陆续公布5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分别涉及专利侵权纠纷、侵犯注册商标权、假冒专利行为等3大类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解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分享,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渭南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渭南市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专利案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3日,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印制的环保护眼作业本上标注有实用新型专利号,经检索该专利文本,该专利包括本子本体和设置在本子本体背脊上的作业时间提醒器,通过低反光度的纸张颜色配合对用眼时间的提醒有效地保护了学生的眼睛。但该公司生产的作业本并未在本子本体背脊上加装时间提醒器原件,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却未按照专利要求生产产品,客观上存在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此案,企业在其设计生产的绿色环保防近视课业簿册作业本封皮上标注专利,但生产的产品却未按照要求加装时间提醒器,缺乏专利的核心要件,客观上存在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该案是典型的未按照标注的专利要求生产,却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及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案件。行政部门在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法律得当,论理逻辑清晰,对经营主体的教育意义较大。

 

渭南市邵农资店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纠纷案件案情简介


2023年5月5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专利权人邵投诉称,农资店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大棚塑料膜收卷机侵犯其专利权(一种大棚塑料膜收卷机202221832819.0),其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失,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在受理该案后,执法人员迅速展开案件调查及现场取证,仅用20天就完成案件行政调解。随后,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按售出产品数给请求人支付专利许可费。为最大化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多次对接协商,引导双方当事人向西安知识产权法庭提交司法确认申请。西安知识产权法庭收到案卷后随即启动绿色通道,对当事人提交的协议及相关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并于当日立案。经过进一步审查,该庭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了行政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该案圆满结案。

 

案例评析


 该案是陕西省第一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案件,该案件的顺利结案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有效发挥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中高效、及时的优势提升了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案件办结后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对案件进行了宣传,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三)

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渭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2023年4月14日,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渭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卡通玩具车,货号:3701B-6,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号:ZL 2019 3 0415756.6;ZL 2019 3 0416010.7;ZL 2020 3 0019212.0”等字样,经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上述专利号,其外观与上述外观专利不符,对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

    渭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涉案产品为非专利产品不知情,且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票据,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免于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是近年来澄城县查处的首例假冒专利案件,该案件为典型的假冒专利案件,在未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号,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且生产厂商的刻意混淆与销售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导致假冒专利产品流入市场。案件的办理有力推动了澄城县企业规范使用专利的意识,增强了商超经营者、广大消费者对专利的认识,不仅对相关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对澄城县专利执法案件的办理起到示范指导意义,依法保护专利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

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4日,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阴市华山北站某便利店检查,发现该便利店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南孚”碱性电池,执法人员将涉案涉嫌侵权商品进行拍照取证扣押封存同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日,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该店销售的南孚碱性电池进行鉴定,2023年4月26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证明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产品。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

 

案例评析


该涉案产品涉及民生领域生活用品中的常见商品,容易混淆消费者,该案件的办理,有效保护了注册商标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以案宣法,让公众更清晰地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确保消费者获得正版商品,避免因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而受到损失,增强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也加强了在辖区对其他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人起到警示作用,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

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侵犯西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31966476号“西凤酒”商标是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9年02月2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05月28日至2029年05月27日。2023年5月10日,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渭市监交办〔2023〕14号),将渭南市华州区某超市采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西凤酒”案交由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处理。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华州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执法人员未在该超市货架及仓库内发现涉案“西凤酒”商品,据超市经营者何某所说该涉案“西凤酒”已销售完,无存货。

    经了解,华州区某超市曾于2021年前后从戴某处购买过一批假冒“西凤酒”系列白酒,因时间间隔较久,该超市无法提供进货销售台账,故执法人员在本案中调查数据均取自《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陕0502刑初484号)》。从《判决书》得知,华州区某超市2021年前后向不特定、不知情的消费者累计销售假冒“西凤酒”系列白酒76瓶,共获利10500元。

    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渭华市监罚告〔2023〕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

    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自2012年开始经营华州区美家超市,案发时,当事人已涉足酒水批发行业近10年,其应当对酒水进货价格有一定了解,在戴某多次降价甚至价格低于市场价一半要求其帮忙销售假冒西凤系列白酒时,应当引起当事人警觉。当事人在明知这批白酒有问题的前提下,依旧帮助戴某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420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由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时间间隔久,有法院判决书,涉及面较广,西凤酒是中国驰名商标,此案的查处有力整治了华州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点带面带动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