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交通公司起诉欧盟知识产权局:一项超越旋律本身的声音商标判决

发布时间:2026-01-27 08:4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阅读:2

2025年9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就T-288/24号案件,即柏林交通公司(BVG)起诉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一案,作出了一项值得商标行业从业者和品牌所有者密切关注的判决。法院撤销了EUIPO“拒绝注册一项声音(即柏林公共交通运营商BVG用于其公交车上的简短广告曲)标志”的决定,确认了“简短和平淡”本身并不构成《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1款b目下的有关驳回注册的理由。

这项裁决为人们审视显著特征这一概念,尤其是对于那些常被斥为“平淡”的标志,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视角。

背景介绍:两秒钟的旋律与法律挑战

简要事实如下:BVG寻求针对第39类服务(包括运输和旅行安排)为上述两秒钟的声音商标(由四个可听见的音调组成)提出注册申请。EUIPO的审查员驳回了该申请,而第五上诉委员会也维持了该驳回决定,认为这段旋律极其简短、平淡且具有功能性,因此无法被公众看成是一种有关商品/服务来源的指示。

经过审理,普通法院并不同意此观点。

法院的论证

简短并非障碍:普通法院重申,声音商标与其他类型商标适用相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即使是一段简短的广告曲也可能具有足够的辨识度,足以被公众感知为商标,并且简单和“平淡”不等于不具有显著特征。法院指出:“申请商标的持续时间或其所谓的简单性或平淡性,这些本身并不妨碍人们识别出相应的旋律,它们不足以单独构成缺乏任何显著特征的障碍。简而言之,平淡不等于没有显著特征,这一区分在官方的驳回意见中常常被混淆,这也正是为何本判决对于从业者应如何处理此类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决定具有参考价值。

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与功能性:法院进一步认识到,在运输行业中,广告曲是较为常见的,它们类似于视觉标识,能够起到声音标识的作用。消费者习惯于听到此类声音并将其与特定的服务提供商联系起来。法院认定其具有原创性和非功能性,并具有固有的显著特征,从而强化了其指示来源的能力。

与EUIPO实践的一致性:法院引用了运输行业先前注册的简短广告曲案例,包括:德国铁路公司的广告曲(欧盟商标号18800487);慕尼黑机场的旋律(欧盟商标号17396102)。

EUIPO的指南也引用了一些已被接受的音高和节奏各不相同的四音序列示例,从而确认了“简短和平淡”并不会让申请失去注册资格。

针对声音商标注册工作带来的启示

法院的推理具有更广泛的相关性。它为基于所谓“平淡性”作出的驳回(这在涉及简单形状、位置商标、单一颜色、简短标语和极简图形要素的案件中很常见)提供了反驳依据。这些标志本身并非天生无显著特征,但也并非天生就具有显著特征。在每一种情况下,决定性的问题在于,无论该标志多么简单,相关公众是否能够将其感知为有关某种来源的指示。

有关声音商标申请的实践指导

对于想要投资声音品牌的人士,该判决提供了几点指导:

聚焦辨识度:声音必须能让人留下印象。在嘈杂环境(如车站)中的使用可以支持其显著特征。

避免功能性声音:描述性或技术性的噪音不太可能符合要求。原创性是关键。

参考EUIPO的实践:如果审查员提出了异议,此时应援引可比的注册案例和指南中的示例来支持相关申请。

强调行业惯例:在声音品牌建设较为普遍的行业中,应证明消费者非常期待而且会将广告曲视为品牌信号,而非功能性声音。

结论

不言而喻,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取决于该声音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适用的判断标准是普通消费者是否会将其视为一个可记忆的来源指示符。正如EUIPO指南(B部分第4章第3节第15段)所解释的,声音必须具有一定的辨识度,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商标。如果声音被感知为具有功能性或缺乏内在特征(例如,由于过度简单或平淡),则会缺乏显著特征。然而,最近出现的这起案例表明,简短、简单甚至“平淡”本身并不会自动排除开展注册的可能性。在声音品牌盛行的行业中,即使是两秒的广告曲也可能起到来源标识的作用。必须根据具体个案来进行判断。

对于从业者而言,该判决是一个及时的提醒,即应挑战那些将“平淡性”等同于无显著特征的驳回决定。法律要求不能仅以“平淡性”为由而发出驳回通知。(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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