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原告泉州某有限公司,被告一贾某某,被告二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诉请被告一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二删除侵权产品链接。被告贾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上海某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审核及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邢台市中院副院长苗永革、邢台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世航、平乡县法院院长阴志尧、平乡县市场监管部门及快维中心相关人员、企业代表等20余人现场旁听。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围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侵权比对、责任承担等焦点举证、质证并辩论。庭审结束后,经邢台市中院、平乡县法院、平乡县市场监管局与平乡快维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调解,双方最终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
二、经验做法
1. 巡回审判下沉基层,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平乡快维中心联合邢台市中院,将知识产权法庭“搬”到产业集聚区。企业以往需赴邢台市中院应诉,今后企业在家门口即可参加庭审,大幅降低维权成本。本次巡回审判全程公开、规范有序,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效果。
2. 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构建多元调解联动机制
庭审中,法院主导程序推进,快维中心发挥熟悉产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协同开展释法说理和调解引导。庭后,法院、市场监管、快维中心三方合力促成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困扰。
3. “一站式”服务集成,提升维权便利度
平乡快维中心整合纠纷应对、调解、行政裁决、开庭审理等功能,企业可“一站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真正实现“纠纷不出县、维权高效率”。
三、典型意义
1. 开创基层知识产权“快保护”新模式
本案是平乡快维中心运行后首次与邢台市中级法院联合开展巡回审判,标志着国家级快维中心在快速授权、快速维权、快速纠纷解决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通过审判下沉,将司法资源直送产业一线,为全国自行车产业及其他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提供了可复制的“平乡样本”。
2. 彰显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的制度优势
法院的专业审判与快维中心的产业调解能力有机融合,既保证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又提升了纠纷化解的灵活性与效率。本案以调解方式解决,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价值导向。
3. 助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本案办理推动了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快维中心等多方常态化协作,为邢台市乃至河北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社会”协同保护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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